发布日期:2026-01-20 13:58 点击次数:80

城市是没有名誉权的,公众对一座城市的批评、调侃,哪怕是不太恰当的指责,本质上还是属于社会评价和舆论表达的范畴。
最近成都警方通报的两起案子,在网上炸开了锅。
成都警方:齐某(男,25岁)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
事儿其实不复杂:两个网络博主为了蹭流量,靠摆拍、剪辑搞出虚假视频,还特意把锅甩给成都。最后结果一出,一人被刑事立案,一人被行政拘留。通报里,“抹黑成都”“破坏公序良俗”“扰乱网络秩序”这些词,成了给事件定性的关键。警方果断出手,不少网友直呼过瘾:“就该治治这些为了流量没下限的人!”但另一边,法律圈和舆论场里,不同的声音也冒了出来:这种行为,真的严重到要动用刑法,让人一辈子背上“犯罪”记录吗?今天咱们不聊情绪,只掰扯掰扯法治的基本逻辑。首先必须明确:我们绝对不为这类虚假视频撑腰。虚假摆拍、刻意制造地域对立、靠猎奇低俗博眼球,这些操作扭曲信息、误导公众,把网络环境搅得乌烟瘴气。
对这种行为,平台下架、舆论谴责、行政处罚,也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手段。但核心问题来了:刑法,这把“社会防卫的最后武器”,真的该在这个时候亮出来吗?咱们说的这个“寻衅滋事罪”,原本是用来惩治现实里那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。
就算后来适用范围延伸到了网络空间,也得以造成清晰、具体、严重的社会危害为前提吧?仔细瞅瞅警方通报,“引发不实解读”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”这类表述反复出现。但这些话,更多是主观的价值判断,而非能被客观证据钉死的事实描述。
{jz:field.toptypename/}刑法讲究的是“罪刑法定”和严格证明,当执法依据全靠这种抽象评价撑着,难免让人担心:法律的边界,是不是有点太模糊了?
还有个特别耐人寻味的细节:这两起案子的行为模式几乎一个模子刻出来的,结果却是一个刑事立案、一个行政拘留,轻重差了一大截。这就让人忍不住追问:罪与非罪的边界,到底该划在哪儿?如果说“编造虚假视频还恶意绑定城市”本身就够得上刑事犯罪,那刑法的打击面可就太宽了。
但反过来想,要是这种行为的危害,主要是扰乱了网络言论生态,那用行政处罚和平台规则来处理,明显更精准,也更符合“该咋罚就咋罚”的比例原则。刑法的厉害之处在于,它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和名誉。
所以法治社会都有个共识:能靠民事、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,就别麻烦刑法出场。
要是治理的工具箱还没翻到底,就急着启动刑事追诉,那可得拿出十足充分的理由,再掂量掂量才行。通报里还有个核心指控——“抹黑成都”。但从法理上讲,这个说法真的站得住脚吗?城市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“权利主体”,它不像自然人或者企业那样,有实实在在的“名誉权”。
公众对一座城市的批评、调侃,哪怕是不太恰当的指责,本质上还是属于社会评价和舆论表达的范畴。
就算说话的方式让人不舒服,也不能直接等同于“侵害社会秩序”吧?一旦让法律来给“城市形象”撑腰,其实是把一个模糊又情绪化的东西当成了保护对象。
这条逻辑链能无限延伸:从“抹黑城市”到“影响城市形象”,再到“制造负面舆论”……评价标准越来越主观,法律本该有的确定性,可就慢慢流失了。
另外,第二起案件的通报里,警方还提到当事人“以所谓‘同性恋身份’为噱头”。我们知道执法者是想谴责他虚假炒作的动机,但法律文书里的每一句话,都有着极强的社会示范效应。
这种措辞一不小心,就可能加深大家对性少数群体的刻板印象和污名,反而把焦点从“造假行为”本身,给带偏了。“公序良俗”确实是法律体系的重要基石,但它太抽象了,内涵也会跟着时代变。它应该是一道不能随便触碰的底线,而不是一个能随便往里装东西的“口袋”。
要是动不动就拿这种抽象原则定罪,不仅会让大家对法律失去稳定的预期,更会让公众心里犯嘀咕:以后说话的边界,到底在哪儿?说到底,这场争论的核心,根本不是“低俗内容该不该管”,而是“刑法,到底该不该用来管这个”。一个真正自信的城市,根本用不着靠刑罚来捍卫自己的“名声”;一个成熟的法治体系,更不该让刑事手段,去承担“平息舆论”“以儆效尤”的活儿。法律的权威,从来不是靠惩罚的频次和力度撑起来的,而是源于它清晰的边界和克制的适用。当刑法被指望用来修复形象、安抚情绪时,我们可能赢了某一场“战役”,但却可能动摇公众心里,对法律那杆“公平秤”的长久信任。对网络乱象要治理,我们也是赞成的。但每一步,都得踩在法治的轨道上,走得明明白白、慎之又慎,经得起所有人的追问。这不仅是在保护每一个公民的权利,更是在守护法治本身的生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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